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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检察院联合县监察委等单位出台《意见》加强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协作配合
2018-10-22 14:16:00  来源: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改革部署,加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服务保障法治睢宁建设,近日,睢宁县检察院与县监察委、法院、公安等单位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一是加强线索移送,整合监督资源。《意见》规定,一方面,各协作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或者可能致使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发生重大危险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移送检察院调查处置。另一方面,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移送监察委依法调查处置、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等作不同处置。公益诉讼或者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均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进行移送,对于已经进行前期调查并取得初步证据的线索,连同调查材料一并移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及时调查处置,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书面说明情况,并将结果通报检察院。

  二是深化信息共享,增强监督合力。一是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双方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和沟通,保证工作信息渠道通畅。二是建立重大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各协作单位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线索过程中,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相互派员协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线索,可以派员介入案件。三是建立庭前沟通机制。检察院对拟移送法院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移送起诉前,就案件管辖、起诉受理、诉讼请求、证据完善等问题,加强联系沟通,互相听取意见。法院对检察院已经移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对于拟作出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提前沟通,互相听取意见。

  三是规范协作机制,提高监督实效。在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检察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积极配合,若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若经责令仍拒不改正或采取消极抵抗、提供伪证等方式妨碍办案工作进行的,检察院可以视情形向监察委提出检察建议;若对办案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暴力伤害或采取恐吓、谩骂、威胁、侮辱办案人员等方式,严重妨碍办案工作进行的,检察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经核查,确实存在该问题的,监察委应当依法作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政务处分或者问责等相应处置,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立案等处置,并及时将结果通报检察院。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