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力度,确保财产刑执行活动正确实施,促进检法对财产刑执行工作无缝对接,近日,睢宁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是明确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意见》明确,财产刑执行检察的职责是依法对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实行监督。同时还明确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的内容,包括法院对财产刑执行案件是否及时立案执行、立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执行中止、终结、结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重点监督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和危险驾驶犯罪罪犯的财产刑执行案件。
二是细化监督程序,灵活监督方式。财产刑执行检察采取书面审查与实际调查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检察院发现法院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轻微违法的,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法院在7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或者发现严重违法情况的,在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法院在15日内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检察院发现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问题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在报经检察长批准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是完善衔接机制,强化内外协作。《意见》明确,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与案件管理、公诉、控告申诉检察等部门建立内部协作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如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涉及财产刑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要在5日内抄送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同时,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如与法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就财产刑执行案件的执行和检察情况举行联席通报会议,通报情况、信息共享,及时了解财产刑执行情况,共同分析在财产刑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四是规范案件办理,保证办案质量。《意见》明确,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办结,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检察院应当依照检察业务登记制度,对办理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形成的材料,根据规定要求逐件制作卷宗,形成财产刑执行检察案件档案。检察院开展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地方党委、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定期向同级地方党委、人大报告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情况。对于违反办案规定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