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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频频成为骗取贷款“障眼法” 银行信贷监管缺位亟需整治
2020-05-13 08:19: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商业银行通过贷款支持社会生产,对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睢宁院通过办理相关案件发现银行信贷环节存在一定漏洞,导致骗取贷款相关犯罪多发,甚至多起贷款无法及时收回,严重影响地区金融市场秩序,亟需引起重视,加强整治。

  一是只要“资料完备”,贷前调查则是“做样子”。根据银行规定,贷款发放前应对贷款申请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贷款担保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评估确信贷款人有无还款能力。而作为银行信贷人员,对贷款申请人不能“一视同仁”,特别是对于所谓地方“小有名气”的“老板”,往往主观武断认为实力雄厚,贷前调查只要手续齐全,不进行深入调查,贷款轻易发放最终造成损失。如办理杨某骗取贷款案,杨某在申请贷款时虽然按照银行要求提供完备材料,但是所提供的公司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提供虚假材料,提供的抵(质)押物存在多次抵(质)押情况、担保公司多为空壳公司,以上情形贷款调查人员均未进行尽职核实,调查多流于形式。

  二是为完成信贷任务,审贷分离成为“假把式”。发放贷款前,应由调查人员对借款人进行全面调查后,由审查人员进行核实、评定,提出意见并报批。现实中,银行往往给每位信贷专员派发一定数额的信贷任务,并与工资奖金直接挂钩。信贷专员为完成工作任务,在履行职责中多少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该院办理的张某骗取贷款案中,银行贷款专员未依规履行审贷分离要求,一人即完成了调查、审查、报批等程序,最终张某成功获得贷款,后因其无力偿还贷款至案发,审贷分离制度形同虚设。

  三是追求银行利益,贷后检查变成“马后炮”。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但银行为了追求利益,更注重贷款发放,只要钱款贷出去,对于申请人是否用于申贷事由不做追踪检查。该院通过办案分析发现,所办案件中,银行基本没有认真履行贷后调查职责。如杨某骗取贷款案中,杨某在获取的数十笔贷款中,多数是提供虚假合同材料,所获贷款实际未真正用于申贷事项购买钢材,而是直接用于偿还之前贷款。银行却未及时发现,阻止向其放贷。杨某在贷款逾期后,银行只是简单的电话追偿,没有及时行使民事起诉、申请执行等追偿权利,直至逾期数年。但实际中杨某尚且有数亿资产。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认真履职做好信贷尽职调查。银行应当对工作人员加强企业财物知识、成本核算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等方面培训,增强及时发现风险和应对风险能力。对于借款人的资产状况、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担保物的实际价值等,不能满足于书面程序性审查,应严格按照银行内部流程,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真实性、有效性。二是严格落实制度把好贷款审批关。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信贷审批制度、申贷分离制度等,做好信贷审批材料的合规性审查、审批会议的组织安排、会议记录等工作。对一些大额贷款必须坚持实地考察,以免减少决策失误,从上至下都要以高度责任心、使命感切实从信贷流程上保证信贷资产质量。三是廉洁放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信贷人员应当时刻树立勿以钱少而不廉,不能在利益面前丧失工作原则,杜绝把关不严。坚决强化贷后管理,定期对信贷业务进行回访,检查已审批贷款的风险状况,在贷款出现逾期应及时催收,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诉讼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措施。同时银行内部也要不断采取专项检查、突击检查和自查等方式,不断防范信贷业务风险。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工作人员严肃追责,对于违法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信贷管控有效性。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