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某、李某某诈骗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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