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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某、李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1-08-25 16:20: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某、李某某诈骗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