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韩某某、李某某诈骗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韩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韩某某、李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睢宁检察办案故事走进最高检检察开放日
【映像摄影】法治宣传进社区
【映像摄影】法治宣传进广场
【映像摄影】法治宣传进公园
睢宁县检察院门户网站
睢宁检察院官方微信
睢宁县检察院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