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某某和庄某某明知宋某某向其出售的铜排为违法犯罪所得物,为非法获利仍予以收购。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仝某某和庄某某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仝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睢宁检察办案故事走进最高检检察开放日
【映像摄影】法治宣传进社区
【映像摄影】法治宣传进广场
【映像摄影】法治宣传进公园
睢宁县检察院门户网站
睢宁检察院官方微信
睢宁县检察院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