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盗窃他人现金首饰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映像摄影】夏焰染荷
【映像摄影】一池清梦
【映像摄影】荷影摇夏
【映像摄影】光映红蕖
睢宁县检察院门户网站
睢宁检察院官方微信
睢宁县检察院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