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某盗窃他人现金首饰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睢宁检察办案故事走进最高检检察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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