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8年7月间,鲍某某谎称能够帮助他人办理驾驶证、银行大额贷款,先后骗取周某某、宁某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 十七万一千五百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鲍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睢宁检察办案故事走进最高检检察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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