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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冒某某被依法判
2021-05-17 14:42: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冒某某以“王丽芳”的虚假身份添加魏某某微信,同年1月至3月,冒某某以恋爱为由,先后虚构自己生病住院、买房需要中介费等事实骗取魏某某信任,骗取魏某某人民币合计十八万七千元。

  被告人冒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