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周某某盗窃他人车内财物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周某某违法所得19010.8元被依法予以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睢宁检察办案故事走进最高检检察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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