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位某某非法购销汽油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位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魏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睢宁检察办案故事走进最高检检察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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