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至2019年3月,朱某某在未取得生猪屠宰许可证情况下私设生猪屠宰厂,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朱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被告人朱某某非法所得20万元被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扣押的15.36吨生猪产品由睢宁县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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