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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0-03-17 09:03: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过失致人重伤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被禁止从事医疗美容行业。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