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王某乙妨害信用卡管理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乙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所得二千元被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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