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9年,张某某利用学校报账员便利将收取的学费、公款挪用于购买理财产品,获利息收入2万余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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