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男)与章某有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吴某提出二人各自离婚一起生活,章某不同意并要求“分手”。某日,二人在出租屋发生性关系后,吴某想到章某即将与自己断绝关系,遂情绪激动,骑坐在章某身上,称要掐死章某后再自杀殉情,章某没有反抗。吴某用双手掐扼章某颈部,致其昏厥、脖子以上至脸部肿胀、眼部充血、两便失禁,吴某见状即松手。章某清醒后回家,家人见其神情异常遂将其送医并报警。经鉴定,章某被他人掐扼颈部致呼吸功能障碍,出现窒息征象,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吴某身为成年人,显然明知颈部为人体要害部位,掐扼颈部达一定强度必然会致人死亡。据法医病理学知识,在一般情况下,机械性窒息所致的呼吸功能障碍是一个连续过程,且为分窒息前期、吸气性呼吸困难期、呼气性呼吸困难期、呼吸暂停期、终末呼吸期、呼吸停止期六个阶段,每阶段均有特定的体征表现。本案被害人出现的症状符合呼气性呼吸困难期、即第三个阶段的特征表现。窒息死亡过程经历时间约4—5分钟,呼气性呼吸困难期一般会在窒息两分钟后出现。这说明吴某掐扼章某颈部至少已达两分钟左右,这也得到了吴某供述的证实。因此,吴某因怨恨被害人提出断绝关系,对其实施长达两分钟之久掐扼颈部行为,显然有欲置受害人于死地的目的,故吴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察官说法】根据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本案吴某在看到受害人出现脸色暗红、意识不清等窒息征象后,于心不忍松开双手,放弃了故意杀人的犯意,避免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杀人中止,应当减轻处处罚。后法院以吴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