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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职务便利制造“高仿”景点赠票贩卖 两人获刑
2021-05-31 16:09:00  来源:正义网

  (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方芳 王燕燕)影视城工作人员无意中看到赠票蓝图,便盗用该正版蓝图网上印制后贩卖。近日,经浙江省象山县检察院以柴某、王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象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10月,象山县影视城票务组原售票人员柴某经过策划部办公室时,无意中看到了电脑上的赠票蓝图,他通过登录电脑微信,把蓝图发送到手机上保存。“我手上有影视城赠票的正版蓝图,印制后贩卖肯定能赚钱。”2019年6月,柴某联系上朋友王某商量共同贩卖影视城赠票的事情,王某爽快答应,在互联网上寻找印票店家,根据柴某提供的赠票编码开头和位数印刷了千余张。

  随后,柴某利用在票务组工作的便利,从影视城游客中心的抽屉内偷拿了票务专用章,并将该票务专用章加盖在自行印制的赠票上,真假赠票除了印刷和赠票编码不同,其余没有任何区别。王某对外谎称伪造的赠票系真实赠票,多次把“高仿”赠票以90元/张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两人商定按照2:1的比例分配赠票售卖所得。

  直至2019年9月,象山影视城工作人员发现有部分游客的赠票系伪造的,未放行游客进入影视城游玩,游客因此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审查,柴某、王某共贩卖“高仿”赠票300余张,非法获利2.7万余元。案发后,两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向象山影视城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了全部损失。

  “原先因为团队窗口需要核实旅游团的票据,因此在售票窗口放了票务章,没想到让柴某钻了空子。经过这件事情以后,我们已经区分了财务室的票务章和售票窗口的票务章,并教育员工不得私自用于其他地方,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象山影视城相关负责人说。

  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讲述,柴某、王某两人虽然伪造了影视城赠票,但不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因为赠票没有票面金额,也不符合正规的市场流通标准。两人事先共谋,伪造了影视城赠票并谎称是真实赠票,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以柴某、王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