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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为泄愤殴打他人并强抢钱财如何定性
2020-02-18 17:46: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李某(女,17 岁)与刘某(女,17 岁)系朋友关系。 2017 年 9 月 14 日凌晨,李某邀刘某、周某(女,19 岁)、朱某(女,17 岁)等人一起喝啤酒、吃宵夜,刘某与周某、朱某系初次见面。席间李某想起刘某背后说自己坏话,便欲教训刘某,并将此想法悄悄告诉周某、朱某,周、朱二人同意。饭后四人途经一小巷内,周某、李某、朱某先后对刘某实施殴打。在此过程中,李某明知刘某单肩包内装有财物而指使朱某强抢,朱某未从。李某随即挥拳击打刘某手臂,强行把包拽走,拿走包内 3900 元现金和 1 部手机,将空包弃于现场。 三人继续殴打刘某,后在路人劝阻下停止。经鉴定,刘某伤情属轻微伤,被抢走手机价值 2415 元。

  【检察官说法】其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一)李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

  李某酒后为发泄情绪,纠集他人以多欺少,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产生“打人”念头,其殴打行为贯穿于整个不法侵害过程。刘某一直处于弱势境地,故而李某进一步恃强凌弱,强行抢走刘某钱财,其主观方面既包含殴打故意也包括取财故意, 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 在取财阶段, 李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手臂强制力较小,属于轻微暴力,其选择手臂而不是头部、腹部等重要部位,表明不具有蓄意伤害意图,其目的在于“ 耍威风”。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钱财价值 1000 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李某强行拿走刘某钱财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公私钱财,情节严重”的客观要件。综上,李某故意实施强拿硬要他人钱财的行为,情节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李某的行为亦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抢走刘某财物,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抢劫罪。从主观方面看,李某在明知刘某包里有钱的情况下,指使朱某强抢不成后自行强取,可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李某供述称“事先没和别人商量夺包的事,殴打过程中见刘某无还手之力才起贪心”,加之李某指使朱某抢包未成,也可以判断出李某系临时起意。从客观方面看,李某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刘某财物抢走。本案案发时间系凌晨,地点是具有隐蔽性的小巷,未成年被害人刘某遭多人殴打已产生恐惧心理,在此种情形下,尽管李某“挥拳打击”这一行为强制力较小,却也能轻易压制住刘某的反抗,应被评价为抢劫罪的“暴力”。 2005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使用或威胁使用轻微暴力强抢少量财物的行为,一般不宜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而本案中李某抢劫数额达 6315 元,并非少量财物,故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三)李某应以抢劫罪论处

  从法理上讲,李某的行为触犯寻衅滋事罪和抢劫罪,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解释》第7条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就本案而言,身为未成年人的李某犯抢劫罪的法定刑为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他人钱财) 的法定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其应以抢劫罪论处。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