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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睢宁县检察院以“求极致”的标准提升办案质效 监督58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获改判
2019-11-22 08:22: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睢宁县检察院注重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依法监督11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获改判,另督促审判机关对47起关联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办案中发现的违法代理问题也依法得到纠正,以“求极致”的标准彰显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经审查:2019年6月,该院刑检部门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许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时,发现许某等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被其用于非法发放高利贷,且许某作为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名义,先后起诉多名借款人,法院已对相关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相关民事案件判决在认定事实等方面可能存在错误,该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法进行调查核实。通过筛选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间,许某诉朱某等11起案件查明许某等人向朱某等社会不特定人放贷,以赚取高额利息,且存在预先扣除利息(即俗称的“砍头息”)的情况。许某等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职业放贷人”。睢宁县院遂以其借贷合同无效,且借款存在“砍头息”情况、借款本金与原审判决认定不符为由,先后就许某诉朱某等11起案件向睢宁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睢宁县法院经过再审,于2019年10月17日对上述11起案件予以改判,分别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许某起诉。另外,睢宁县院对许某作为原告提出的其他47件诉讼案件,督促法院自查并作出整改。法院对许某等人涉及的其余4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启动再审程序,均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由于该案属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存在较大社会风险,睢宁县院高度重视案件办理:一是依托内部联动机制,深挖监督线索。有力发挥该院民事部门与刑检、案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刑检部门在办案中发现民事监督线索后,第一时间移交民事检察部门,检察长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全面沟通案情,迅速启动监督程序。二是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积极扩大成果。通过调查查明,许某在睢宁县设有专门的金融放贷门市,自2016年以来,许某还多次违法以“社区推荐的公民”身份参与其他案件诉讼,谋取私利,遂依法对其违法代理的26件案件逐案列明,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获法院全部采纳,其中4件案件裁定再审,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三是实现与审判机关良性互动,提升监督质效。为有效维护良好检察公共关系,切实提高民事检察监督质效,该院检察长和分管领导多次与法院相关领导沟通,组织2次联席会议,确保形成良性互动,确保监督成效。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