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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0-12-22 16:32: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多次盗狗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头灯、手机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