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多次盗狗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摩托车、头灯、手机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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