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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0-11-17 15:25: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偷盗电动车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