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9年间,沈爽利用担任睢宁县梁集镇统战委员、副科级干部兼任梁集镇徐宿淮盐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46000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沈爽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沈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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