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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套路贷”使一企业损失170余万银行股权及孽息
2020-11-03 08:16: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案件经过】

  2011年起,神农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夏某某高息借款。2014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借款本息192.84万元。当日夏某某胁迫白某某出具一张307万元的欠条,并通过诉讼强迫白某某与其达成调解书。后白某某持有的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权150万股被执行给夏某某。2018年夏某某等人因涉黑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梳理出该虚假诉讼线索并依职权监督。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睢宁县法院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夏某某起诉。2019年11月6日,白某某申请执行回转,县法院于2020年4月3日以“暂未发现夏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2020年4月9日,白某某向睢宁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睢宁县检察院受理后高度重视,迅速开展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发函书面了解法院执行情况。该院向县法院发函,要求法院对该案执行回转情况予以解释。县法院接函后于2020年4月21日恢复案件执行程序,裁定被执行人夏某某向神农公司返还股权150万股以及2019年分红配股22.5万股,共计172.5万股,并向农商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县法院并将上述情况函复睢宁县院。二是有的放矢制发检察建议。该院接到回函后,进一步落实又发现,172.5万股中实际变更登记至神农公司名下的仅为82.5万股,其余90万股因被夏某某向他人提供反担保,农商行未予变更登记。另2015年6月至2018年的股权分红计133625元未予执行回转。针对上述违法情形,睢宁县院依法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执行回转中原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不影响财产的返还;原财产及产生的孳息均应返还”,要求予以改正,得到法院采纳。目前,剩余90万股股权及股权分红133625元全部执行回转到位。三是助力企业重振信心恢复生产。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夏某某采取暴力、软暴力手段,肆意认定违约金、恶意累高“债务”数额,使受害企业深陷泥潭。白某某不得不将企业关停,到外地打工谋生。该案执行回转后,白某某重振信心积极恢复生产,检察机关加强与当地街道办联系沟通,为白某某解决在经营合作、设备引进等方面实际问题,使企业生产进入复工阶段。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