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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0-10-19 08:57: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的人民币133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