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的人民币133000元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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