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敲诈勒索和姜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朱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对朱某某、姜某某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与其他同案犯共同退赔各被害人。即应退赔徐某某220000元、麦某某136000元、曾某某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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