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9年间,姚彬在担任梁集镇民政办主任、敬老院院长兼睢宁县兴梁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姚彬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姚彬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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