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到2018年10月期间,甘某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为他人找工作、介绍对象、谈恋爱等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7500元整。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甘某某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5400元至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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