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魏某某制造贩卖毒品、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魏某某犯制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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