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刘某某明知李某某处(已判决)电动车及电瓶系违法犯罪所得,仍以8750元价格予以收购。2020年1月,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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