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沈某某盗窃他人现金及手机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沈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沈某某被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所盗赃款人民币三千二百元退赔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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