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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0-05-06 11:02: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谎称认识睢宁县教育局工作人员,以能为他人办理睢宁县实验小学、新城区小学、新世纪中学等学校入学转学手续为名,先后骗取30余人财务共计人民币19万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责令被告人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诈骗所得退赔各被害人。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