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已扣押在案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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