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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梁爱萍被依法判决
2021-02-22 10:06: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梁爱萍,原睢宁县梁集镇梁集社区党支部副书记、主任,2016年至2019年间,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152000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梁某某犯行贿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