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以来,孔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书》《意识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在家中开设诊所,非法从事诊疗活动,且在接受两次行政处罚后继续为他人诊疗。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孔某某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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