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期间,董某某先后两次持事先准备的防盗扣解锁器至商场服装店窃取衣物,共10件,合计人民币1028.5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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