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刘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为他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虚假信息,在骗取朱某某等人信任后,刘某某以收定金为由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500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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