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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梁某某、薛某某被依法判决
2020-09-03 08:46: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梁某某、薛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梁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