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伪造货币、孙某某购买假币一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货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购买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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