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到10月,张某某、吴某某多次以拉车门方式盗取他人车内财物。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吴某某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主动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百三十一元被依法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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