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9年10月,钦明明在其担任睢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副主任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四十六万五千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钦明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钦明明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六万五千元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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