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诈骗、寻衅滋事案,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被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四万零六百元,退赔村委会人民币四万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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