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8年7月间,王某某以帮助办理低保、安排安置房等名义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另案中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
2017年至2018年7月间,王某某以帮助办理低保、安排安置房等名义骗取吴某某人民币共计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另案中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被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七百元退赔被害人吴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