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到2019年10月间,仝某某以承包工程、伪造房产证等方式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十四万一千六百元。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仝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仝某某被责令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一千六百元退赔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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