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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猛、陈礼亚、王敦江被依法判决
2020-07-16 09:01: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到2019年间,王猛(原睢宁县金城街道高塘社区党支部书记)、陈礼亚(原睢宁县金城街道高塘社区居委会主任)、王敦江(原睢宁县金城街道高塘社区居委会会计)三人先后多次骗取公款、收受他人财物。近日,由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经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被告人王猛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陈礼亚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被告人王敦江犯贪污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猛收受他人的未发所得四十七万元被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猛、陈礼亚、王敦江尚未退缴的共同贪污所得八万八千二百七十七元被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