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作风纪律建设,规范工作秩序,严格内部管理,结合本院实际,经院党组会议研究,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全体工作人员。干警在工作日内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按规定请假;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上班时间不离岗、不串岗。
第三条 考勤实行院统一管理和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全体工作人员实行手机刷卡签到,由监察室负责签到统计,于下月5日前汇总公布,并报检察长审批后,送办公室留存备查,年底总计送政治处作为奖惩依据。
第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签到时间限定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8:30前,下午5:30以后(时间随县政府统一作息时间变动)。
第五条 干警因公外出不能刷卡的,应填写《外出报告单》,书面说明情况,由所在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纪检组监察室存档备查。
第六条 一个月内迟到、早退1次者,给予警告批评;迟到、早退3次者,以旷工论,并给予通报批评;迟到、早退、旷工3次以上者,在全院干警大会上公开检讨,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年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七条 双休日、节假日值班迟到、早退、缺席的,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