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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高档酒瓶装入低价酒的行为定性
2022-05-02 18:1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王某多次回收、购买茅台、五粮液、青花郎等空酒瓶,将自己购买的低价白酒灌入其中,高价对外出售,涉案金额约为11余万元。

  【评析】对于王某的行为,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灌装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本案王某的行为属于以“真”换“真”的情形,故王某的行为若要构成该罪名,只能认定其行为属于“以次充好”。为此,第一种观点的支持者直接搬出《解释》对于“以次充好”的定义,指出低价酒灌装高价酒符合“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情形,所以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王某进行处罚。

  针对将低价酒认定为低等级、低档次产品的观点,笔者持否定的态度。首先,从“等级”“档次”的概念来看,其需要在同一背景下,适用同一客观准则来对产品的差异进行划分。但是,各酒厂所生产的白酒,因原料、制作工艺、追求口感的不同,无法在一个“丈量”评价标准下进行划分,所以不同酒厂生产出的白酒放在一起不能进行“等级”“档次”的划分。其次,价格不是评价不同酒厂所生产白酒等级、档次的标准。不同酒厂因生产工艺不同、品牌价值不同,采用不同的定价标准,所以价格不能够完全代表产品的质量。比如苹果手机,因其品牌价值,定价较高,扣除原材料、人工等成本后能够获得颇丰的利润。但是一个名气稍小的手机生产商,其生产的手机在原材料、工人技术等方面全部优于苹果手机,只是名气稍小,所以定价比苹果手机便宜,难道就可据此来认定其产品属于低档产品吗?这显然不合理。所以,不同品牌白酒之间不存在等级、档次的评比,自然也就不属于《解释》中“以次充好”的情形,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反,王某的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白酒品牌销售自己购买的白酒,侵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娄毅)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