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三明9月8日电(通讯员乐吉昌 罗昌麟)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近日,由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黄某分两次向刘某购买了2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2只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赤麂),14只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石润),用于转手倒卖,经国家林业局评估,14只野生石润价值14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