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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运输人员帮老板运货却背上三年官司 检察官剥丝抽茧破谜团
2021-03-04 11:00: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陈海艳

  受老板指派前去公司提货的货物运输人员,在签收后,竟背上了近三年的官司。日前,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提起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判决,决定撤销让栾某承担付款责任的判决。

  “这面锦旗是我的一份心意,案子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得以改判,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这个以赚取运费维持生计的货物运输驾驶员栾某,露出了他久违的笑容。

  2014年6月,栾某在柯桥区钱清原料市场认识了做窗帘布生意的姒某,之后姒某经常找他拉货、送货,还让他在客户单位开具的码单上签字。2015年7月至12月,栾某、王某受姒某的指派,前往绍兴某纺织有限公司提取价值117395.2元和32718元的卷帘布,并签收了相应的码单,但之后,姒某一直没有支付这几笔货款。

  在2017年8月,栾某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是这家纺织公司由于一直没有收到货款,就以姒某为被告,以栾某、王某为第三人,向法院起诉索要货款。

  “我只是一个司机,这事和我关系不大吧。”法律意识淡薄的栾某缺席了这次庭审。然而,在庭审中,姒某的代理人陶某否认指派栾某二人前去提货,最后,法院判决姒某不承担付款责任。

  2018年1月,该纺织公司分别以栾某、王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索要货款,法院以栾某和王某签收的码单为依据,判决二人分别支付给该纺织公司货款117395.2元和32718元。判决生效后该纺织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栾某、王某二人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对判决结果不服的栾某,又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被驳回其再审申请。

  2019年9月,栾某向该院申请了民事诉讼监督。受理该案后,检察官调阅了原审卷宗,经过认真分析,检察官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案涉码单项下货物的真实交易主体究竟是哪两方。围绕该焦点,检察官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先后询问当事人栾某、该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案外人王某等,调查案涉货物的去向,查明姒某曾自认其欠纺织公司10余万的货款。

  与此同时,检察官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在原来此前法院判在王某名下的3万余元货款,在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姒某已经替王某向法院缴纳。“在之前的判决中,姒某明明已经否认自己和王某签的码单有关,那为什么还要帮他缴纳这笔货款呢?”检察官立即顺藤摸瓜开展调查。最终,姒某承认了本案码单项下货物的真实交易主体就是他本人和该绍兴某纺织公司,栾某只是受他指派前去公司提货的货物运输人员。

  同时检察官在调查本案时,发现法律服务工作者陶某在作为姒某的代理人后,又成为了栾某、王某的代理人,并辩称二人系代表姒某收货,与此前的陈述截然相反,存在虚假陈述的嫌疑。

  今年3月,该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随后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