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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男子入室盗窃惊醒他人后欲强奸 随后又抢走手机离开
2021-03-04 10:58:00  来源:正义网  作者:张妍 寇帅

  近日,由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检察院提起抗诉、荆门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熊某某抢劫、强奸一案,荆门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对抢劫罪部分由有期徒刑四年依法改判为十一年,与强奸罪所判处的二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2019年4月的一个凌晨,熊某某来到某栋居民楼,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人李某某家的大门,进入其卧室实施盗窃。熊某某见卧室里有一个皮包,便将包内30余元现金翻出并装入自己口袋里。此时,李某某被惊醒,熊某某见李某某醒来,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未能得逞。后熊某某在李某某清醒的情况下,利用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又将李某某放在床头柜上的一部手机拿走后离开现场。

  7月,公安机关以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和强奸罪,向东宝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反复核实案件事实与证据后,依法将熊某某涉嫌盗窃罪、强奸罪改变定性为抢劫罪、强奸罪。

  10月,东宝区检察院以熊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向东宝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东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强奸罪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东宝区检察院经对一审判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盗窃进入他人户内,在实施盗窃时被害人被惊醒,熊某某临时起意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强奸(未遂),在离开被害人家中时,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将其手机劫走,熊某某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故本案中熊某某的抢劫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一审法院未认定熊某某的抢劫行为为“入户抢劫”,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2020年1月,东宝区检察院以熊某某构成入户抢劫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6月,经开庭审理,荆门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依法认定熊某某入户抢劫情节,以抢劫罪依法改判熊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与强奸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