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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二次污染 公益诉讼案一审胜诉
2020-07-27 08:37: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浙江省舟山市冯某等26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多次将船舶清舱油泥运输至江苏、山东、江西多地非法处置,其中运输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境内油泥98吨,已倾倒34吨。经鉴定油泥系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2018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冯某等2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睢宁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8月8日判决:被告单位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某等人连带承担应急处置费用人民币共计587166元和放置油泥及油泥混合物、污染物停放场地的后续费用;被告单位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冯某某等人连带承担涉案135.22吨油泥及油泥混合物、污染物处置费用共计784276元,并连带承担恢复原状及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睢宁县检察院办案中发现,涉案98吨油泥被徐州市睢宁生态环境局转移至一运输公司停车场贮存,该公司无处置危废资质,不具备贮存条件,现场未设置危废识别标志,也没有采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部分油泥渗漏、流淌,已造成周边空气、土壤严重污染。

  2019年5月27日,睢宁县检察院向睢宁县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该局对冯某某等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危险废物依法贮存进行监管,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资质的单位合法处置。由于生态环境局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经层报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后,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6日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确认被告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情况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决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尽快将涉案危险废物移交有处置危废物品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案件已于2019年8月14日开庭审理。在审理期间,睢宁县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了职责,审判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违法。

【检察官说法】

  本案厘清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5条所规定的“所在地”以及对应职责范围;对作为刑事案件中重要证据的油泥,在依照法定程序取证之后进行提前处置的意见,保护了受到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编辑:张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