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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院在疫情期间依法对一民营企业主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助力企业及时复工复产
2020-03-19 08:33:00  来源: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睢宁县院在疫情期间依法对符合从宽处理的一民营企业负责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为该企业及时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为依法保障疫情期间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该院高度重视案件办理:一是开启“互联网+检察”模式,采用远程视频助力办案。审查起诉阶段恰逢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承办检察官全程灵活选择视频方式开展远程讯问,严格恪守讯问基本要求,并由技术部门协助开展同步录音录像,权利义务告知等材料均通过邮寄送达,最大程度减少密切接触的危险。二是坚持平等保护,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困难等问题才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付后未予以重视,犯罪情节轻微,承办检察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后,邹某某悔罪认罪,遂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频宣告相对不起诉决定。三是加强部门沟通,及时为企业复工解难纾困。承办人在办案中通过了解,该企业除经营资金面临困难外,另因厂址变更,企业环保测评存在问题。该院主动与县生态环境局沟通,争取特事特办,加快环评进度。并积极与银行联系,为企业争取贷款资金扶持,真正为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困难。

  编辑:张亚东